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各部门, 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巴彦淖尔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 8 月 7 日
巴彦淖尔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
普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2]54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 内政发[2013]33 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的要求, 为顺利开展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全面掌握文物资源, 建立文物档案,?促进文物利用,加强文物保护,特制定本方案。
一、 普查的意义
?巴彦淖尔是一个文化底蕴十分丰厚的地区, 这里虽然地处祖?国北疆, 远离中原大地, 却有着极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 各种不同时代、 不同类别、 不同形态、 不同民族的物质文化?遗产遍布于 6 万多平方公里的巴彦淖尔大地。 其中种类丰富、 数?量庞大、 价值突出、 特色鲜明的可移动文物反映的是人类民族发?展于不同历史时期文明与进步的物质见证, 是人类非凡创造力和?民族精神的形象载体,再现了阴山河套地区古代民族不断发展、?不断创造的力量源泉, 是值得巴彦淖尔人民骄傲的民族之魂。 开?展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 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 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 健全文物保护体系, 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 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 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有效发挥文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 普查的目标?
通过本次可移动文物普查, 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 保存状况、 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 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 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 建立、 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 建立、 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 为文物的标准化、 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 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
三、 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的范围?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全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 保管的?可移动文物, 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文物。
(二)普查的内容?
本次普查包括全市可移动文物信息和收藏文物的单位信息?两方面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对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总体数量、 规?模和保存状态, 收藏文物的国有单位总体数量、 规模及分布情况进行全面统计。
普查的文物包括: 1949 年( 含) 以前,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 工艺美术品;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 艺术、 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 社会生产、 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1949?年后,由博物馆、 纪念馆收藏登记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 1949 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文物的信息主要包括: 文物名称、 类别、 级别、 年?代、 质地、 外形尺寸、 重量、 完残程度、 保存状态、 包含数量、?来源方式、 入藏时间、 藏品编号、 收藏单位名称等 14 项基本指?标项, 照片影像资料, 以及文物描述、 来源信息、 考古发掘情况、?流传经历、 著录信息、 鉴定信息、 保管信息、 损坏记录、 修复记?录、 移动记录、 展出信息等 11 类附录信息。
收藏单位信息包括: 名称、 性质、 行业、 类型、 设立时间、?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 隶属关系、 上级主管机构名称、?文物总体情况、 文物建档情况、 保管条件等基本信息。
本次普查同时统计可移动文物及其收藏单位的地域、 行业分?布情况。
四、 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 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 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 分级负责
?普查按照全国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 巴彦淖尔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制?定《巴彦淖尔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按照国务院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 规范登记
? 普查工作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制定, 实行标准化管理。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开发普?查规范、 标准和软件。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 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 及其著录说明,见附表。
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 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 制定文物分类、 定名、 年代、 计量等文物登录标?准及文物认定程序。
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 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 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 文物数据汇总规范、 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 数据移植规范等。
?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 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 数据管理系统、 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 统一平台、 联网直报
普查实施统一平台、 联网直报、 一次入库、 分级审核、 动态?管理。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 统一管理平台上的文物信息, 建立动态运行的数据?库系统。 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 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 各级普查机构分配专门审核账号, 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
(四)属地管理、 旗县为基础?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 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 文物信息采集、 登录和文物认定, 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 录编制等, 均以旗县为基础。 旗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
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 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开展, 成果统一汇总?至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保证全国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五)信息整合、 资源统筹?
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 充分利用 现有成?果, 科学整合现有资源。 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 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 批量导入普查信息库, 以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普查质量。
五、 组织机构?
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特成立巴彦淖尔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领导?小组组长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理担任; 副组长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苏亚拉图, 巴彦淖尔市文化广电局局长?王瑞担任。 为保证普查工作及时全面的开展, 巴彦淖尔市普查领?导小组设办公室, 负责普查工作的日 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局, 主任由市文化广电局副局长金丽凤担任。 办?公室下设项目部、 专家组, 人员名单附后。
(一)巴彦淖尔市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 建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成立普查机构, 组建普查队伍。
2. 根据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印发的实施方案、 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
3. 对本市普查工作进行指导、 督促、 检查和质量控制; 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4.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 登录, 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 审核和上报。
5. 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6. 旗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纳入普查范围的国有单位清单。
?7. 市级普查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国有单位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 其他国有单位文物认定和普查登录由所在地的旗县?级普查机构负责。
8. 各国有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 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队伍, 执行标准规范, 做好文物调查认定、 信息采?集、 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 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包括:巴彦淖尔市发展改革委、 教育局、?民政局、 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 文化广电局、 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支行、 统计局、 民委、 档案局、 科协。 在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通力协作、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 积极动员、 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 做好普查工作。?
2. 提出本部门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3. 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
?4. 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5. 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 配合普查机构进?行调查登记和登录工作。
6.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 安排, 及时拨付使用; 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 做好监督、 审计工作。
7. 统计部门指导做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与?文物部门共同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
8. 文物数量较大的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机制。?
9. 各部门要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六、 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 2012 年 10 月开始,2016 年?12 月结束。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 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12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2 月。 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 组织培训。
1. 成立普查机构。 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的普查领导机构, 并设立普查组织、 文物认定、 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家库。 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藏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2. 编制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我市普查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 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机构、 国有单位编制本地区、 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颁布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与规范, 制定普查文物认定程序, 编印普查工作手册, 开发普?查软件,建设普查信息管理平台和普查工作网站。
5. 组建各级普查队伍,编印普查教材,开展各级普查培训。
?6. 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第二阶段: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 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 普查数据资料采?集、 建档、 整理、 报送、 审核、 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1. 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认定程序, 开展国有单?位收藏、 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 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 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 各级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 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3. 在普查机构指导下, 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 开展文物测量、 拍摄、 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 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 也可以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各地普查?机构, 由普查机构统一录入上报。
4. 各级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5. 各级普查机构向 上级普查机构按季度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 2016 年 1 月 至 12 月 。 主要任务是普查数据、 资?料的整理、 汇总、 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 公布可移动文物名 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 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 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
?4. 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6. 召开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总结会议, 进行普查成果展示和?普查表彰。
7. 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七、 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普查数据和资料, 由各普查单位调查、 采集, 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 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 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 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 如实、 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 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 参与普查的地方、 部门、 单位和个?人有虚报、 瞒报、 拒报、 迟报等行为的, 或伪造、 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 的保护, 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 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 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 资料、 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 确保安全。 我市公布普查数据, 报请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国家建立数据维护专门机构, 建立制度, 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 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 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 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 可在文物保护?修复、 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八、 普查经费保障?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担, 并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根据《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的规定, 各地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 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按时拨付使用。 地方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性普查组织宣传、 单位调查、 文物认定、 人员培训、 质量?检查控制、 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 加强经费管?理, 专款专用, 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 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 安?全、 有效。 同时, 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 使用与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 普查的宣传
?各级普查机构要把普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化建设工?作进行宣传, 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 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标意义、 对象范围、 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 第二阶段, 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 普查?标准规范, 普查工作进展, 普查先进事迹等。 第三阶段, 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 发布普查成果, 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 构建和谐社会、 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可移动文物普查宣传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 具?体由各级文化、 文物部门负责。 普查宣传要覆盖报纸、 杂志、 广?播、 电视、 网络、 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 我市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各个阶段的普查成果、 重要发现、 普查进展和普查动态等定期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简报, 及时印发全市各?级政府机关、 文化部门、 文物普查队(组)员和新闻媒体等。
十、 普查的总结?
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普查组织、 前期调研、 业?务培训、 单位排查、 文物调查与认定、 数据登录、 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并根据规范要求, 编写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 。
为发扬成绩、 鼓励先进、 总结经验, 将在普查工作全面完成?后, 适时召开本行政区域内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