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各部门, 驻市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2]54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13]33 号) 文件要求, 为了全面掌握我市可移动文物资源, 建立文物档案,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普查的意义
? 巴彦淖尔文化底蕴深厚, 各种不同时代、 不同类别、 不同形?态、 不同民族的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丰富、 数量庞大, 再现了巴彦?淖尔地区古代民族不断发展、 不断创造的力量源泉, 是值得巴彦?淖尔人民骄傲的民族之魂。 开展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 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 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 健全文物保护体系, 加大保护力度, 扩大保护范围, 保障?文物安全。 同时, 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 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有效发挥文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 普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全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 保管的?可移动文物, 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文物。 普?查包括全市可移动文物信息和收藏文物的单位信息两方面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对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总体数量、 规模和保存状?态, 收藏文物的国有单位总体数量、 规模及分布情况进行全面统?计。
三、 时间和安排?
此次普查到 2016 年 12 月结束, 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点是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
第一阶段: 2012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2 月。 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 组织培训。
第二阶段: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
第三阶段: 2016 年 1 月 至 12 月 。 主要任务是普查数据、 资?料的整理、 汇总、 数据库建设和总结等工作。
四、 组织和实施?
普查按照全市统一规划、 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旗县区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国有单位全面参与的方?式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协调解决?普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通力协作, 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各旗县区政府要按照统一部署, 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在单位所在地的旗县区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工作。
五、 经费保障?
按照国家和自 治区的要求, 此次可移动文物所需经费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 加强经费管理, 专款?专用。 要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 使用与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 资料填报和管理
?普查实施统一平台、 联网直报、 一次入库、 分级审核、 动态?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普查单位调查、 采集, 并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 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 凡在我市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 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 配合普查机构开展工作。 任何地方、 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 瞒报、 拒报、 迟报, 不得伪造、 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 旗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普查组?织、 前期调研、 业务培训、 单位排查、 文物调查与认定、 数据登?录、 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并根据规范要求, 编写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 。
七、 普查宣传
?要充分发挥报纸、 广播、 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作用, 开展阶?段性的集中宣传和长期宣传活动。 市政府将定期对各阶段的普查?成果、 重要发现、 普查进展情况和普查动态进行汇总。
巴彦淖尔军分区和武警巴彦淖尔支队的普查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