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文化市场监管能力,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通过整合文化市场执法权,加快实现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形成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行为规范、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维护文化市场正常秩序,推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民族文化强区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有力有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维护文化安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责任制,提升执法公信力。
——坚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层级综合执法机构职责,确定工作任务和执法重点;针对不同地区经济文化差异,科学设置综合执法机构;针对不同执法事项的特点,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监管。
——坚持权责一致。落实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责任、综合执法机构执法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厘清综合执法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关系,减少职责交叉,形成监管合力。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综合执法适用范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培训工作机制,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计划,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的法治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不断提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全面落实综合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综合执法标准规范,统一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标识、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加强队容风纪管理,严格廉政纪律。
(三)健全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举报办理、交叉检查、随机抽查、案件督办、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罚没收入同综合执法机构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建立文化市场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完善上级与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制度。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加强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模式,应用好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推进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在线办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通过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远程监管措施,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采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推动信息化建设与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深度融合,运用信息技术对执法流程进行实时监控、在线监察,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外监督,建立开放、透明、便民的执法机制。构建文化市场重点领域风险评估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的信息链条,切实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五)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文化市场基础数据库,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探索实施文化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建立文化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屡查屡犯的经营者和个人依法公开其违法违规记录。落实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主体责任,指导其加强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理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运行机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相对集中行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等部门文化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巡查、查办案件等执法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工作,综合执法机构认真落实各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及时反馈执法工作有关情况,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导体制。充实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推动文化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二)明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设置。撤销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自治区文化厅要明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统筹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执法指导监督、跨区域执法协作、重大案件查处等职责。各盟市、旗县(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同级政府委托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统一盟市、旗县(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均称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和满洲里市要整合市、市辖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和二连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保持现有体制不变。旗县(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根据工作实际,探索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政府行使部分文化市场执法权。
(三)落实编制、人员、装备和经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干部任免参照宣传文化单位干部管理规定办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依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区地域范围、市场规模、执法任务等情况,统筹考虑综合执法机构编制。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94号),按规定配备执法设施、装备和车辆。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能力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加强考核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评价体系。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市场监管、社会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强化文化市场执法监督。充分发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意见反馈渠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第三方评价机制和群众评议反馈机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增强综合执法工作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加强组织实施。各盟市党委、政府(行政公署)要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2017年7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要统筹兼顾改革工作与市场监管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按时间表、路线图扎实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