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第(二)项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请条件:一、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家;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以上;
二、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是否具备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资质等;
三、活动资金3万元以上,经费来源渠道合法、稳定;
四、固定的住所;
五、规范、完整的章程草案;
六、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本人签名等栏目。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要求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七、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八、业务处室专业意见。包括是否同意作为业务指导处室,履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职能,以及在专业上还存在哪些需要充实完善的地方等;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理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民间组织登记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3、章程草案;
4、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社会团体注册登记审批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等;
7、发起人法人或自然人基本情况和有效证件; 8、入会须知;
9、拟入会会员登记表;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2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310 8325831
办理流程:1、服务中心窗口接件。
2、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勘查。
3、做出初审意见。
4、由局领导提出最后决定意见。
5、经市文体局批准后,申请人到民政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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