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拆除或变更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的审批
设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申请条件:1.确因城乡建设需要;
2.被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择地重建;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办理材料:1、申请书;
2.公共文化设施资料;
3.拆除工程资料或拟改变的功能用途资料;
4.专家论证意见书;
5.择地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资料、包括重新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用地、建设规模(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用途、迁建所需费用的承担(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等。;
6.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书。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310 8325831
办理流程: 1、服务中心窗口接件。2、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勘查。3、做出初审意见。4、若属重大行政许可,需经局领导集体讨论的,由局领导提出最后决定意见。5、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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