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1、有企业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资金信用证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6、场所消防安全合格书。
7、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310 8325831
办理流程:
1、中心接件窗口登记;
2、大厅接受申请人递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3、发放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相关表格;
4、由市文体局文体稽查队对申请人提交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审查;
5、由市文体局市管科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核准;
6、大厅盖章,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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