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营业性艺术摄影、摄像审批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申请条件:1、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2、有与其相适应的器械、设备;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1、申请书;
2、艺术摄影、摄像单位的名称、章程;
3.《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复印件);
4、主要生产设备; 5.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拟购设备清单;
7、验资报告原件;
8、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310 8325831
办理流程:1、中心接件窗口登记;
2、大厅接受申请人递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3、发放设立艺术摄影、摄像单位的相关表格;
4、由市文体稽查队对申请人提交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审查;
5、由市文体局市管科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核准;
6、符合条件的,大厅盖章,审批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