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备案
设定依据:国务院第229号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3、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4、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5、有5名以上获得《演出证》的演员。
办理材料:1、申请书;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78)8521310 8325831
办理流程:
1、中心接件窗口登记;
2、大厅接受申请人递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3、发放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相关表格;
4、由市文体局文体稽查队对申请人提交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审查;
5、由市文体局市管科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核准;
6、符合条件的,大厅盖章,审批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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