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文物商店设立
设定依据: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设立文物 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拟设立文物商店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章程草案、经营文物的种类。2、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3、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明材料。4、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或说明材料。
收费标准:工本费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局窗口
办理时间:受理后符合条件,无特殊情况,十日内(不含节假日)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自治区文物局。
联系电话: (0478)8521310 8325831
办理流程:在申请设立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即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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