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社会文化团体注销登记的初审
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第(二)项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请条件:需要注销的社会文化团体
办理材料:1、申请注销者向区文化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2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310 8325831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1、服务中心窗口接件。2、审查提供的资料。3、做出答复。4、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登记文件。5、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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