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举办营业性文化展览、美术展览、文化比赛活动许可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申请条件:(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地段适宜,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的固定场所;
(三)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娱乐场所须有保安人员);
(四)经营的内容健康有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举办活动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方案;
4、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5、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
6、专业从业人员的资历证明材料;
7、展览品的有关资料(来源、种类、数量);
8、比赛活动的组织机构及方案、比赛的评选标准;
9、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10、经营管理规章。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5工作日。
联系电话: (0478)8521310 8325831
办理流程:1、服务中心窗口接件。2、由市文体稽查队对申请人提交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审查;3、由市文体局市管科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核准;4、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举办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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